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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本人王安兵,在2025年I月I9号到被告许X家中商谈借款一事,本人因时间原因没及时给网友报到,今天我报到的是2026年2月26号在江油市人民法院开庭,因刑事是公案件,我原告只能傍听,没办法发言,被告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民事赔偿. 当天我也给江油市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事实和请求(事实共10条,请看下面图文,),但不知检察院交没交法院我也不知道,当时检察院也没陈术本材料,法院也没认可。 我原告有对检察院和法院的认可,我原告不认可有以下几点。 I,检察院认可被告有自首情节,我原告不认可,因事发当时是我原告报警求助,也是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把被告带到派出所做的出料,被告并没有主动投案,不存在自首情节。 2,法认司被告积极赔偿,我不认可,因派出所和检察院多次与被告商谈赔偿一事,被告都不与睬理,也没给出任何赔偿金额。2006年3月3号才赔付与我原告, 3,2006年2月27号法院已提交至江油市司法局对被告许X使用缓刑材料是不符合缓刑条件,因当时被告没有对原告做出民事赔偿,原告也没对被告出具谅解书的前提下就睬用了缓刑, 4,我也查阅了使用缓刑相关资料,使用缓刑要符合以下几点(请看下面图文), 5,我原告当天提交检察院的事实与请求法院和检察应高度重视和睬纳。但检察院和法院并没有重视和睬纳和辩护,明显偏袒被告。 6,我也希望江油市司法局和被告居住地居委会慎重考虑是否符合缓刑条件并鉴字。(望扩大网友朋多多评论,给我原告保贵意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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