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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07:49: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11#
哈哈哈,没发退哈,都已经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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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2:01: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12#
不可能,严格按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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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5:46: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13#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感谢您对江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油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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