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反映
市领导:
反映人:代定兵,系江油市太平镇茶店村8组人,生于1963年6月21日,身份证号:510721196306216299。因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但又需房屋居住,故2012年8月16日与张小华,女,户籍地:江油市太平镇会昌村一组,身份证号:510721197310275280,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人作为购买者,出资15万元,购买张小华位于江油市明月新城13栋3单元101号(建筑面积7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 因2012年不具备过户条件,故为当年过户,只是由反映人(代定兵)实际入住至今, 现因该房太平镇人民政府已经在办理所有权手续,但因该房涉及当时原房主张小华有关费用未结清,江油市太平镇政府作为开发单位,对原房主的就该房应有关费用不愿明确说明具体性质、金额多少,应该有谁承担。致使反映人无法获得不动产登记。 在此,我们恳请,市领导,百忙之中,过问此事。 1、为什么原房主,没有结清政府开发费用(例如建造费等)就可以收到房屋进而出售给我们。 2、如果该安置房存在具体 的费用,金额到底是多少,该有谁承担? 以上反映望回复 此致 敬礼! 反映人:代定兵
联系电话:17388396673
2023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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