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有我市户籍或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地户籍的婴儿在自出生后1年内均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婴儿出生后 90 天内参保不涉及跨年度的,缴纳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2)婴儿出生后 90 天之内参保涉及跨年度的,可参加出生当年与次年的城乡居民医保,并缴纳两年费款,医保待遇享受期为自出生之日起到次年的 12 月 31 日止。如自愿选择仅参加出生次年医保并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从出生次年 1 月 1 日起到出生次年 12 月 31 日止,缴费后不得补缴出生当年的居民医保费用,出生当年自然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3)婴儿出生90 天以后至一周岁以内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初次参保缴费之日起至缴费当年12月31日止。 举例:孩子在2023年12月20日出生,家长在2024年3月14日申请登记参保,此时孩子出生未满90天,可以选择参加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两年的居民医保,足额缴纳两年的费用后,孩子的医保待遇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家长也可以放弃参加2023年度的医保,直接参加2024年居民医保,足额缴费后,孩子的医保待遇自2024年 1 月 1 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选择放弃2023年并足额缴纳了2024年的医保费,就不能再次补缴2023年的费用了。 医保局相关咨询电话:0816-381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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