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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1#
刚DeepSeek查了下,这个是顶格处理了。大家不要再传了,传多了对她也是一种伤害!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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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ω^~珍惜^v^→ : 顶格?
4 天前 来自浙江 回复
爱静甜 : 什么顶格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一休大人 : 看看国外怎么处理的?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川北山里人 回复 一休大人 : 看了你的几个评论,啥子叫做顶格处理,能不能给解释解释
4 天前 来自广东 回复
川北山里人 : 看了你的几个评论,啥子叫做顶格处理,能不能给解释解
4 天前 来自广东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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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山西
42#
打人的人就这么轻松放过蛮?处罚力度能不能在严厉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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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的云 : 说还抢了手机的
3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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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3#
有没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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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4#
批评教育?????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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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5#
严惩凶手!!!!!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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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6#
“轻微伤,批评教育”是重点。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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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宇豪 : 要是你家娃儿你怎么想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厚德载物2233 : 7.22号发生的事,8.3号才验伤?一个重病要求在一星期就必须出院,轻伤10天早已恢复了,这就看出了人民卫士的公平性,难怪别人进公安局比上上厕所出来的快。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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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7#
依法严惩!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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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8#
江油公安已经迅速反应按法律规定处理了,请大家相信警察保持理性。

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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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z : 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可以拘留几天了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月色池塘 : 打到你家娃儿,我看你还说不说风凉话了
4 天前 来自广东 回复
房离伊露 : 能信谁,最后就不了了之了,恶人以后照旧行恶,这个社会啊
4 天前 来自福建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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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49#
还好有人录了视频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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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打扰 : 我收藏看了原视频10几分钟,看的我一个老男人都流泪了。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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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50#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迫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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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太阳 : 刚Deepseek查了下,确实是顶格处理了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何honey^^ : 这不就是故意伤害罪嘛,还有啥说头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天涯@海角 回复 何honey^^ : 故意伤害罪是致伤达到轻伤或轻伤以上的伤害,并且施暴者年满16岁或满14岁不满16岁才能定判定故意伤害罪,并不是打了人就能判 故意伤害罪。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jdjjd 回复 天涯@海角 : 这就是钻法律得空子,这几个娃儿已经属于惯犯了,必须严惩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邓尊文 : 惯犯和累教不改者,并多次让执法机关处理过的,是不是可以有新的司法解释勒?
4 天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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