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返)绵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的通告》,《通告》里提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妨害公务罪等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到底哪些行为会触犯这些法律?绵阳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志对此进行了解读。
0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体现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解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而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
0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体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解读: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客观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导致未及时发现密切接触人员或者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就诊或者防疫检疫等过程中,隐瞒疫情相关接触史、旅居史,逃避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也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后,及时主动向医疗、疫情防控机构报告相关接触史、旅居史,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构成坦白、自首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
03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体现为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解读:一是行为人编造、传播内容虚假的信息、恐怖信息;二是行为人明知是虚假信息、恐怖信息而故意编造、传播;三是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04 妨害公务罪
体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解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等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或者具有红十字会成员身份的医疗人员履行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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