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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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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就您反映的问题,经我队调查核实,2026年4月29日15时50分许,我队队员在中油路与大鹏路路口(涪江三桥西侧观澜城路口,此处一直是我们市容秩序管理重点路段)发现您与另外3名商贩利用机动车辆占道售卖水果,该行为违反《绵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队队员当场对您们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劝导、制止。经劝导,3名商贩先行驾车离开,当看到您将占道物品收回并进入驾驶室后,我队员便离开现场。16时26分,我队队员再次巡查到该路口,您仍在原处违规占道经营,为了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队队员对你经营物品采取代为保管措施,待您到我队接受法律宣教后可领取。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江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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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gi5 : 应该呢
1 小时前 来自四川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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